勞工因公傷病亡:職業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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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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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從法律層面來說,老闆應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針對工作時可能面臨的危險,採取相應且必要的預防設備或防範措施,以防止危害發生。萬一員工還是不幸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或者生病了呢?相信大家很有sense第一直覺就是聯想到:「職災!」。
那什麼是職業災害?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下列三類不同原因造成工作者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一、 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所引起。
二、 因作業活動(即執行職務)。
三、 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
發生職災事件了,接下來呢?對於勞工或其遺屬來說,承受身體受傷、甚至家人死亡的痛苦,又頓失經濟來源,悲痛之餘當然希望得以儘速獲得補償,解決立即性的生存問題,以度過困難及危機。
以下就簡單介紹現行法制下的補償措施,至於個案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茲不贅述,悉依相關法條規定向有關單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可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一、 醫療費用。
二、 不能工作之薪資補償。
三、 殘廢補償。
四、 喪葬費、死亡補償。
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障:
一、 醫療給付。
二、 傷病給付(補償工作損失)。
三、 失能給付。
四、 喪葬津貼。
五、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依職業災害保護法相關規定,可向職業安全衛生署請領職業災害補助:
一、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二、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殘廢)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 器具補助。
五、看護補助。
六、死亡補助。
補充說明,雖然在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動法規,都有關於職業災害的規定,但由於立法目的不同,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即有差異。因此,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業災害之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災補助申請時,尚需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並參照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