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重要管理規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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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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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雇主為事業經營所需,總要有一套明文化的制度規範供勞工共同遵守,以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尤其是具備一定規模之事業單位,更須節省成本以求有效從事市場競爭。惟此等規範勢必涉及全體勞工之權益問題,當然不能任由雇主恣意規定,需有主管機關介入把關,且應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使勞工知所遵循,並免其未能知悉內容而致權益受損,徒生不必要之勞資糾紛。
因此,在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相關規定,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或滿30人時,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以公開揭示之。如有違反,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參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9條第3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
又工作規則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且雇主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工作規則,並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雇主修訂(參勞動基準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的列舉規定,工作規則的記載事項從內容來看大致可分成:
針對勞動條件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第1款)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第2款)
延長工作時間(第3款)
津貼及獎金(第4款)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第7款)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第8款)
針對企業秩序
應遵守之紀律(第5款)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第6款)
針對集體勞動關係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第11款)
其他事項
福利措施(第9款)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第10款)
對於上述事項,如雇主認有必要,得分別另訂單項工作規則(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又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
另外,應特別注意,工作規則雖是由雇主依其事業性質單方面制訂,仍具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勞工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甚至會構成解雇事由(參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但若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如符合多數勞工利益,同時滿足企業經營之必要)。
依上說明可知,工作規則是雇主制訂的重要管理規定,影響整體勞動關係甚鉅,如想更進一步瞭解如何規範內容,可至勞動部網站參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