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單獨擔任複代理人的適法性討論-以自身被撤銷複代理人資格之經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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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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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依照我國現行司法實務運作,無律師資格者仍得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以及依照該法由司法院所發布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參照),惟審判長仍有准駁之權限,再者其得於准許後以裁定撤銷許可(同法第2項規定參照)。
本人在實習過程中曾經以身試法的被撤銷複代理人的資格,然而該審判長的理由讓我相信,臺灣的司法人員仍有存有捍衛制度的決心與作為,同樣身為司法工作的人應該給予其高度的肯定(當然那個時候是有一點失落感)節錄筆錄內容如下:
言詞辯論筆錄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建字第177號撤銷工程款債權行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公開辯論
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原告複代理人蘇奕全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
潘永芳律師今日為何未到庭?
原告複代理人蘇奕全
還是衝庭。
法官諭
為維護司法學習律師學習制度,本院認不應由學習律師擔任複代理人,單獨進行訴訟程序,故撤銷前次庭期之許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依照我國現行規定,實習律師並非律師,是否能擔任民事上的訴訟代理人仍應適用上開規定,姑且不論其通過國家考試而較一般人更有法律專業知識,但是律師資格的取得已經有相關法令規定,原則上仍應該要遵守。也許實習律師與正式律師僅差一步之遙,但是資格的有無其實是可以明確界分與判斷(即便有無資格與是否有相對等的專業能力並不一定等同)。
事實上有些人確實有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與知識,然而其並無律師資格,是否得為訴訟代理人仍應尊重個案審判長的判斷,又其依照法令不准許無資格者擔任訴訟代理人,本即依法而為之,個人以為並無不當之處(以本人親身經歷即屬之);有些人認為其有能力但尚無律師資格亦應能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認知,實與現行法令規定有所出入。
綜上,每位律師應該對於自己取得的執照予以尊重,畢竟這一線之隔在法律上就是不同,也許現實上並非是用有無執照作為區分,但是每一張律師執照的背後,應該都有一個艱辛、努力的故事,在尊重制度的背後,也許正是高度的自我認同與尊重的實際體認,最後援引一段話作結:Respect yourself if you would have others respect you.-Gra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