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入熱門學區虛遷戶籍,會觸犯「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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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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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編輯部-小仲
甲居住在某縣市熱門學區,親戚乙為了讓他的女兒丙可以就讀明星學校,與甲商議之後,將親戚乙自己以及女兒丙均遷入甲的戶口之下,藉此順利就讀明星小學。過了數年之後,丙已經上了大學,但乙丙的戶口均未遷出,隨後甲決定參選地方民意代表,但擔心這樣是否會觸犯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罪,並進而遭遇當選無效?
為了讓孩子就讀明星學校,台灣社會常有虛遷戶籍的情況發生,然而有疑問的是,在上面的案例中,假如是為了支持自己的親戚參選民意代表而遷戶籍,並進而投票支持,是否違反刑法?
刑法第146條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將兩個條文搭配來看,如果乙、丙虛遷戶籍且確實投票支持甲,的確可能違反刑法第146條2項規定,並且將導致甲遭受到當選無效的不利效果。
根據法務部出具的函釋(法檢字第 0970800554 號)表示,倘如行為人一開始並非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而是為了就學才遷入實際並未居住地的戶籍,就學完畢後,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遲遲未遷出戶籍,並且前往投票,並不構成本條犯罪。
理由在於,行為人必須在「遷入戶籍時」,主觀上就是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並且完成投票動作,才會構成本條犯罪,如果行為人在遷入戶籍時,只是為了就學需求,那麼就沒有本罪所規定的「使他人當選之意圖」。
再者,參考刑法第146條之修正理由三之說明,台灣社會中,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或是為了子女學區、都會區的福利給付優渥等因素,遷移戶籍卻未居住在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但是這與本罪規定「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虛遷戶籍,並不相同。
依據法務部之意見,回頭檢視本文所舉案例。乙、丙乃是為了就學所以才遷入戶籍,過了數年之後,甲才起心動念想要參選民意代表,乙、丙基於支持親戚甲而去投票,此時並不構成刑法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罪。
也就是說,乙、丙在遷入戶籍的當下,乃是出自於爭取熱門學區之意圖,並非為了支持甲參選民意代表,而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規定以遷入戶籍之「當時」有藉此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才會構成。因此無論如何,乙、丙的投票行為並不會構成本罪,即使乙、丙就學的目的已經完成數年,卻仍舊未遷回戶籍,並進而去投票支持丙,這樣也不會構成本罪。
在台灣社會中,為了就學或取得特定福利措施,虛偽遷入戶籍的情形相當常見。刑法第146條規定的「虛偽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限定在「遷入戶籍當下」即有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才會構成本罪,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為了就學或是其他理由虛遷戶籍者,即使有去投票,也不夠違反本罪。
至於為了因應台灣這樣的特殊社會情況,是否有必要加嚴規定,藉此避免民意與最後的當選人有所落差,乃是立法者要進一步考量者,有待社會各界繼續討論,形成共識再予以修法,但在現行法之下,本文所舉案例,並不構成刑法第146條2項之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