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法律不親民?
- 詳細內容
- 發佈:2017-05-09
- 點擊數:1550
-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謝依涵的判決出來了,社會大眾對此結果譁然,人民對司法制度感到失望。殺人償命是從古至今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變的戲碼。然而謝依涵的判決還是被法官以「有教化的可能」之理由,被判決無期徒刑謝幕。
常聽到有對司法感到失望的玩笑話:說法官是恐龍法官,或者說將殺人犯關在廢死支持者家裡,或事證明確但沒判殺人犯死刑的法官家中。
臺灣司法制度一直以來被冠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污名,另外社會大眾對在監獄服刑還能領到高薪對此感到不解,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可見受刑人於監獄服刑的目的是為了能使犯罪者,可藉由監獄服刑的期間來教育、矯治受刑人之社會性,使受刑人回到社會時能適應社會不再犯罪。
受刑人的所得,乃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及監獄刑法第33條、外役監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得出之數額。另外受刑人所得的勞作金的使用還必須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使用。所以並沒有社會大眾的認為在監獄服刑能領高薪這麼好的事情,但一般社會大眾並不瞭解那麼多的法律制度。
由上述可見,臺灣的司法制度欠缺法治教育及宣導,應該讓人民更瞭解司法制度的運作,貼近人民的生活。
其實司法制度的運作不夠讓人民瞭解,將會帶來許多誤解。一個民主國家法治社會的運作,不單是依靠司法,司法只是整個社會體系的一部分,司法制度需要立法彌補欠缺的法條,立法又關係到政治的運作,媒體則是民主政治中的無冕王,負起大眾傳播的力量與責任,可以協助監督政治及關心社會每個角落,報導社會事實不受政治影響是民主國家的體現。
司法制度的運作像一層薄紗,導致社會大眾對一些司法判決或法律制度有誤解或不瞭解,在我國殺人案中不是所有的案子都無期徒刑定讞,也有被判決死刑定讞也已執行死刑,但是在過去死刑犯中也不乏枉死的案例,例如:江國慶一案。
可見死刑的執行必須慎重,不能因為被害者的背景多弱勢,受到社會大眾輿論的壓力,就輕易執行死刑,應利用這些殺人犯來瞭解,這種人的生活背景、心理、精神狀態等,投入殺人犯罪問題的研究,才能瞭解為什麼在這世間茫茫人海,會有殺人犯,或許這些殺人犯就是病患,而且就在我們生活周遭我們並不自知。
從古至今流傳已久的報復性手段,漢朝劉邦約法三章其中殺人者死,可謂一報還一報,相當的公平。殺人犯的確罪該萬死,除之而後快,但是除掉一個殺人犯,之後還是會出現殺人犯,為了不讓更多無辜的受害者出現,遏止殺人犯的出現應是我們現在必須探討的嚴肅議題,這或許比處刑的方式更加來的重要。
相關新聞1:「有教化可能」 八里雙屍案謝依涵無期徒刑、免死定讞
相關新聞2:受刑人做醬油 領46K被眼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