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無可赦?淺析我國赦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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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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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圖片來源:GOOGLE圖片(標示為允許再利用)
按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次按我國赦免法第六條之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近日有關是否對陳前總統為赦免的討論又再次浮現,也使得這個相對罕見的制度能被大眾所知悉。
赦免在我國的定義為: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赦免法第一條參照),其效果為: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赦免法第二條參照)、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第三條參照)、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赦免法第四條參照)、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赦免法第五條參照)。
本於憲法保障人權以及減少司法審判失誤所造成的損害的目的,赦免制度並不僅為我國所獨有,然而在我國實際適用上之實例則相對少見,畢竟這在法治國家中屬於極少見的例外情況,動輒使用赦免也可能影響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蓋赦免之發動屬於總統之憲法上權力,其結果會對司法審判之結果產生影響。
只是在極少數的赦免案例中,多數的情況所考量的似乎多與法律面無關,而是政治面或其他因素使然,也許一般人離這種事件太過遙遠,但是不妨在閒暇之餘稍作假想,刑不上士大夫的思維是否與現實脫離? 還是舊有的觀念仍然在默默的影響著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