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T下載影片涉及的著作權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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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新北市在前幾年陸續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多名一般網路使用者在自家利用BT下載器下載電影,遭DVD經銷商公司以違反著作權法之事由提告,多名被告先於各自的住居所地警察局為筆錄後,經警察機關上呈給新北地檢署,由新北地檢署認定有無構成具體犯罪事由而決定起訴與否。


本案涉及的爭點如下:


一、 利用BT下載影片違反著作權法何種規定:


(一) 重製(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二) 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三) 刑責部分: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 民眾利用BT下載影片、音樂或其他有版權之檔案、軟體等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而未經版權人同意之重製行為,已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民眾可能須負起刑事上責任。又BT下載是P2P下載的一種,下載的同時也會分享給給其他使用者下載資料,該行為亦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之情形,未經版權人公開傳輸之行為,亦涉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規定,亦須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 實務情形:


(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易字第18號:無罪,理由節錄:「...參諸目前一般民眾常用之WIFI無線分享器,網路裝置使用者均得在一定範圍內接收無線網路訊號,如果未加設密碼,在該得接收訊號範圍內之網路裝置使用者即得透過該無線網路所分配之網路IP位置連線至網際網路,故倘若被告使用之WIFI無線分享器並未設定密碼,自無法排除有他人擅自連結使用被告所申辦之網際網路之可能性,又被告住處所使用之電腦設備因遭他人植入惡意程式而使其所申辦之網際網路成為僵屍網路或跳板,亦非毫無可能,自不能僅以被告所申辦之網際網路IP位址有下載「終極殺陣5」影片之「BT」種子檔案乙節,即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33號: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節錄:「...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利用BT下載軟體,將上開著作重製至其電腦硬碟,再上傳至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看,即可瀏覽上開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係一行為侵害上述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法定刑相同,然被告以在網頁中公開傳輸告訴人著作之方法,使公眾得以觀覽,以此侵害告訴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情節程度,自較單純自行重製為重,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三、 結論:


實務上以P2P方式下載有版權的作品,大多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與「公開傳輸」,但在未充分的證據下證明下載人為被告時,檢察官也未必會起訴,法院也未必會下有罪判決。但如果證據充分,即便只是在自家觀覽視聽,仍然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1條之1等規定,而可能須負起刑事責任。民眾對於P2P下載有版權的作品,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