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一下不會死? 著作權爭議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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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日前幫忙輔大學妹處理的一件有關著作權的刑事案件,最後是以不起訴處分告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455號),而能幫助學妹圓滿順利的脫離刑事偵查的程序,也替她感到開心,畢竟有同校之誼的情況下,當然會希望有好的結果。


按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次按同法第91-1條規定,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末按同法第92條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也因為一般人通常不會知道違反上開法律其實是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很多當事人都是收到地檢署傳票的時候才驚慌失措的尋求協助,而本案也約略是如此的情況,所幸只有陪同學妹去一趟偵查隊釐清事實之後,就直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我們執業的感動,不外就是好人、親人與在意的人不受冤枉,得到公平合理的結果,然後遠離司法程序而已,至於親痛仇快的相互傷害情況,在大量案件的沖刷之下,散亂、迷惘、憤怒與不安的情緒,終究會被忙碌與習慣淡化,留下看破與放下的經驗結晶,源遠流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