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力量大之組織權: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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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鬧得沸沸揚揚,在現今普遍低薪、過勞頻傳,勞資關係已嚴重失衡的勞動市場,勞動基準法作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範,本應嚴格把關,以確實保障勞工權益。

 

然而,本次修法卻開放勞資協商,給予雇主更多彈性(如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例外得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改為8小時),如此一來恐將勞工朋友推入更不利之深淵。

 

有這麼嚴重?不是還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嗎?

 

事實上臺灣工會組成率偏低,先不談法律上針對組織工會的門檻要求,在勞資雙方權力落差極大的情況下,大多數埋頭苦幹勉力養家餬口的勞工,沒有心思(餘力)和勇氣為改善勞動關係,冒著被列入黑名單最後丟掉飯碗的風險,籌組、參與工會事務。

 

但是,自己的權益得靠自己捍衛,正所謂團結力量大,透過健全之工會運動與資方加以抗衡,始能逐漸消彌勞資關係間之不平等,提升勞工地位並改善勞工生活。

 

而工會的存在目的並非無端與資方作對,僅是為代表勞工發聲,進行協商談判,所提訴求雖多與資方利益衝突,但若能善意協商相互退讓,反而得以共榮共存,實無須刻意打壓刁難。

 

以下,即依工會法之規定,簡單介紹「工會」。

 

為促進勞工團結,基本上所有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種類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臺灣鐵路工會)。

二、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三、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但要注意,老師雖然可以組織及加入工會,但只能組織及加入上述第二、三種即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工會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1項)。

 

而組織工會自然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法定任務包括(工會法第5條):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可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或法律規定之事項。

 

那勞工要如何籌組工會?大致上可分為下列步驟,詳細流程可參考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或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勞動部網站下載相關表單及範本):

一、 30人以上勞工連署發起。
二、 召開籌備會議。
三、 公開徵求會員。
四、 召開成立大會。
五、 會後30日內檢具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請領登記證書。

 

另外,為避免資方惡意阻撓工會成立、打壓或報復工會成員以介入干擾工會正常運作,在工會法第35條即有保護工會幹部及會員的規定,明文禁止雇主不論在工會成立前、後,均不得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一定行為。否則,除所為懲處行為(解僱、降調或減薪)為無效外,雇主還可能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工會法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