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恨綿綿無絕期-刑法修正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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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國刑法有重大修正,其中有部分即是針對重大犯罪的追訴期予以取消,當然在目前的情況還是適用現行規定。


按我國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次按同法第84條規定,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上述兩者的內容是有所不同,只是來諮詢的人通常不會知道,而多數的情況是其實都不會超過時效,因為法定的期間不算太短,而通常的案件鮮少會出現這樣的爭議,即使出現通常計算上也不會太過困難。


至於這樣的修正是否恰當已經有很多的討論,只是自己不禁思考倘若承辦的人員往後遇到相當久遠的個案的時候,在時空背景差異甚大的前提下,到底應該如何自處?法律的規定固然不受時間的限制,但是執法的人畢竟還是自然人,如果承辦者沒有辦法感受較為貼近自身經驗的案件時,能否期待有適切的結果呢?


不過秉持人去法猶在的認知,我們法律人應該能夠透過法條將立法意旨跨越時空,傳遞給之後的人,告訴他們現在的狀況與目的,將來的願望與期許,然後自私的將解決不了的問題往後推延,寄託希望在後人可以圓滿解決。


只是回歸現實來看,入土為安的當下,所有的紛爭與衝突都旋即化歸死寂的寧靜,萬緣放下的限制終究會平等的來到每一個人的身上,似乎任何的預想都是多餘,不論善惡;只是在有生之年的時候,能想的到總比沒想的到要好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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