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明志?實務心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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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會在一些案件中,聽到當事人會信誓旦旦的說為了自己的名譽,不惜以死明志捍衛到底的激烈說詞(通常也都是欠缺具體明確直接的證據的情況下),我們當然都會相信當事人說的應該是實話(當然事後發現不是如此的情況也在所多有),只是在現行的訴訟制度下,證據與說法的相互搭配才能建構事實已經是通例了。


如果回溯到過往,也有決鬥這樣的方法可以解決這樣的情況,只是這已經是過往的制度,而且也與現在的普世價值背離,所以遭到揚棄與批判,不過所有制度的出現、存續與消失都有值得探究與討論的價值。


回歸人性的基本,如果真的遭受冤屈自然會在情感上有極大的反應,當然這要排除熟悉掩飾或演戲的情況,而讓當事人間直接針鋒相對似乎不外能夠很快的讓真相水落石出,只是這等同回歸自然的實力原則,弱肉強食的定律套用到人類世界有時畢竟太過殘忍而無法見容於現在。


只是任何制度都有規範上的盲點,在可以不用親自面對衝突的情況下,奸詐狡猾但是聰明的人就能利用隱身於後的方式達到欺瞞他人獲取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我們職業的經驗上屢見不鮮,而遺憾的是法律保障的是懂法律的人,而且多數情況是懂法律的人大多是所謂的壞人,才會產生坊間所謂法律都保障壞人的說法。


自己的觀察是真正的好人通常會遠離訴訟,此與上醫治未病的道理不謀而合,所以再厲害的訴訟也比不上沒有訴訟,可惜的是自己已經離這樣的高遠境界有極大的落差了,只能盡量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謹慎與努力而已。


每每回憶用生死、病痛來當作豪語及賭注的人(所幸遇到的也不會太多,因為說不怕死的其實都超怕死,沒遇到說不怕痛的),其實幾乎都是懦弱膽小、陰險狡獪與卑鄙無恥的,因為他們不尊重自己的生命身體,當然不會顧慮別人的感受想法,所幸面對這些廢物與垃圾自己已經能夠完全鍊化所衍生的一切覺受,而且本於自己另外的技能,如果真能用決鬥處理,應該可以在瞬間解決糾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