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這個不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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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結束了一件有關藥事法的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第28518號緩起訴處分,案例事實也是簡單明確,不外就是委託人在淘寶上網購了菸油,而其中的成分有含尼古丁因此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規定。


按該規定指出: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日前亦有案例是當事人在淘寶上網購了火腿腸卻面臨重大刑事案件的情況,這也再再顯示很多社會生活的行為與法律其實息息相關,不過真的發現的時候,往往都不是什麼好事就是了。


尤其多數人不會察覺利用網路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而網路的便利及普及,就有可能變成相關的工具被利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解釋,可能不全然只是針對好事,也有可能是描述壞事。


而這樣類似的案件,通常檢方都能夠明察事實而給予相對寬厚的處遇,而歷經這樣經驗的當事人可能日後也不會再有觸犯相同法令的行為,只是在社會生活越來越進步的時代,我們的法治能否同步跟上,顯然是大有疑義的;而法律與現實脫節也一向是平民百姓漫罵批判我國司法的重點項目,只是如今無法解決的困境,彷彿還是原地踏步。


隨著由航警局到地檢署至如今收受緩起訴處分,委託人總算是可以放心,只是在他平靜下來後的喃喃細語,我還是能依稀聽聞,諸如這是什麼法律,上網買個東西也不行,我怎麼會知道網路上有東西不能買的抱怨,所幸自己有依照委託的內容圓滿完成任務,至於他對法秩序產生的仇恨,就應該不是律師委託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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