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輕狂?實務經驗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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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所做所為與年齡其實沒有必然的關聯,只是在法律上對於年齡還是有相對應的規範,諸如民法第13條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同法第12條規定, 滿二十歲為成年。


又倘若有涉及刑事案件,亦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對應的規範,該法第2條規定,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該法第3條規定,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因此年齡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標準,只是在自己承辦的案件中,不難發現很多超齡的個體,已經不再是通常認為的少年了;起碼是與自己的經驗相比較,我們應該無法在這個時候做出這樣的行為。


資訊與科技的發達讓人類的進步一日千里,只是在這個加速世界中(好友好宅梗,詳見日本動漫,加速世界),童真的探索似乎在電光石火中消逝殆盡,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的依賴,一種簡單、便利與經濟的成長道具。


我們也必須開始適應,年齡不再是區分經驗多寡、技術嫻熟與思維層次的標準,後生可畏的現象可能會比過往的情況還要極端,只是我們在這個前浪不進、後浪不盡的夾心世代中,努力似乎不再是為了成功,而是為了生存。


法律必須給未成年人相對寬厚的處遇,只是現實的殘忍往往是不讓人有犯錯與悔改的空間,所以每每處理完這類型的案件,我都會深深的警惕:退此一步,即無死所;我們有能力與意願包容與寬恕不代表別人會如此,所以必須嚴陣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