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不是的父母?淺析會面交往審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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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兩件有關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2 號、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算是暫時告一段落,即便有為當事人爭取到有利的結果,然而在初為人父的心態下總是讓人感到不剩唏噓。

 

按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目前審判實務上會針對明確的時間、地點給予規範(通常就是依照附表),在能白紙黑字載明的情況下,大人間的爭執算是告一段落,但是孩子心中的創痕可能才剛剛開始。

 

辦理家事案件除了法律專業外,須要的往往是大量的時間與耐心,此不論是審判者、當事人或律師皆然(當然要沒有也不是不可以),有些爭議其實可以透過傾聽、體會與溝通達到共識,雖然這種類型的案件進入法院其實已經是亡羊補牢,但是最後階段的努力往往還是能夠產生傷害最小的結果(個人認為這種案件的發生只是在傷害大小的比較,而沒有利益考量的問題了)

 

每每秉持著孩子是無辜的初衷,往往還是必須做出讓孩子選邊的決定,我想這是處理相類似事件的無奈,只是之後我卻還是自私的希望這些孩子能夠在充滿愛與關懷的環境下成長茁壯,然後避免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即便這是違反常理的希望,我還是如此的堅持,並期待奇蹟能夠不斷發生,當然現實的情況是完全相反,奇蹟偶爾才會發生,多數的情況就是不斷重複相類似的悲劇。

 

本所同仁有一次問到一個我有明確答案但是我不會公開的問題:這世上有愛嗎?然後她馬上看到一隻大蟑螂從旁邊爬過,在她一陣驚慌失措中我淡淡的回答了這個問題,也因為始終秉持著這個信念所以我不會動搖與迷惘,但是在小小的超脫之後我還是會為這些無奈的人期許,不要因此對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