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臣不事二君?淺析受雇律師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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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委託人應負有忠實義務,查我國律師倫理規範第26、27、29、30、31、32條規定內容甚明,這是在通常的情形下律師與委託人間之關係;然而在我國現行實務情況下,有很多律師是受雇的身分,於之前亦有相關函釋指出受雇律師應有勞基法的適用。

 

在這種前提下,受雇的律師倘若在上開兩種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發生衝突時,究竟是要遵守何者? 簡言之,即老闆與委託人的意見有所不一致的情況下,受雇律師應先依照律師倫理規範或可直接依照勞基法規定?

 

先不論現在的律師的工時問題(我們這個行業到底有沒有所謂的工時也可能是一個爭議),受雇律師所承辦的案件通常多是由老闆所指派(通常情形是主持律師與委託人談妥委任,再由受雇律師執行主持律師所交辦的其他事項),假設在通盤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受雇律師與主持律師的意見發生衝突,依照雇主與勞工的基本關係,後者應該服從前者的指揮與命令,但是站在律師與委託人的立場,受雇律師是否也應該忠實的向委託人反應自身的意見?

 

這個爭議雖然存在,但是個人以為在我國實際的運作上不會發生衝突,畢竟有太多的方式可以解決,某些程度上若發生這種情況而無法處理的律師通常也都會找到其他出路而無庸擔心,畢竟律師職業本質上就是處理衝突的,如果沒有辦法處理衝突似乎也可以自圓其說的認為是另一種形式的不適任吧!

 

雖然自身是沒有這種困擾,但是總是耳聞有一些同道友人在口傳相關的爭議,邊聽邊想的同時,往往會回想起自己的論文、當初口試所面臨的幾個問題還有現在心中的答案,如今我終究是可以正面回答當時的疑惑,只是我知道這個答案畢竟只是暫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