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價格?淺析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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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次按同法第77-14條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又按同法第77-1條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簡言之,民事訴訟原則上是必須要繳納訴訟費用的,只是要繳納多少費用還是要審視不同案件的標的來決定。

 

回顧近來的一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893號),在還沒進入實體面的時候,針對訴訟標的價額當事人已經產生爭議,也因為這是程序事項必須在開庭之前就必須要釐清與確認,只是這種細枝末節的議題有時候也會變得相當複雜,甚至還會超過本案實體的糾紛。

 

通常在能換算成金錢的民事糾紛中,倘為原告一方多會認為,如果沒有辦法真的拿到錢,那通常也不會願意再額外支出任何費用,這也包括訴訟費用,我們也只能不斷重複解釋裁判費的繳納是必要的程序事項,如果沒有先完成的話,法院是不會開始審理的;只是多數人還是會不斷的呢喃,為什麼欠我錢的人要告他,還要我再花錢,這很不公平?這種無助、無奈的抱怨與咒罵總是高頻率的出現在每個律師的耳邊。

 

而審理實務上,很多案件因為沒有繳納裁判費而遭到駁回的也為數不少,不論沒有繳納的實際原因為何,很多的案件就用這樣的方式結束,也許問題不在法院了,但是必然還是會存在當事人之間,而且會有一個明確的數字;只是看著這些的文來文往,每個案件彷彿都被貼上價格的標籤,論斤秤兩的待價而沽,也讓自己不時的稍為思索,在如今的社會裡,真的有無價的事物嗎? 還是只是比較難計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