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人打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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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收到一些案件的結果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73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557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不外都是簡單的妨害名譽、傷害與強奪等,也因為案件輕微與單純,而且有些案件的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所以在審理上的各法官與檢察官應該有注意到這樣的事實,從而給了客觀公允的結果。


其實出了社會之後才發現,只有與自己親近與關係好的人才有可能做出傷害巨大的事情,不然不熟的人或是敵人,我們通常因為防衛心使然是不可能給予任何的可趁之機,這也或多或少讓我們知道所謂:親密生狎侮,是一種大數的概然率,人與人的交流要如何拿捏掌握分際分寸,始終都會是一門藝術與功課。


然後局外人往往都會認為,不都是親朋好友怎麼還會發生這種事情? 殊不知如果不是親朋好友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無奈的是我們往往都會是在事發之後開始受委任處理,從而我們也能深入的知悉、了解與體會個案的林林總總,然後我們也會知道很多個案的當事人似乎是命中注定要走上訴訟的道路。


而我從每個個案的經驗中,或多或少還是能學習到,不論親疏遠近,人與人的交流還是要能保持人我的距離,每個獨特的個體還是必須有適度的空間才能稍微自在,這種巧妙的間距要自己深入了解自己之後才能體會,然後我們可以在進退得宜的情況下維持自身所有的人際關係。


邊緣人的好處就是能在安靜平和孤獨寂寞的常態中,緩緩觀察、體會、實驗與修正,而只要花點心思去理解自己與他人,我們終究可以多少約略摸索出一條,自己覺得沒有壓力而對方也覺得舒適的界線,即使這條線是浮動的標準,我們也大概可以抓到潮起潮落的時機。


人是群居的動物,也是感情的動物,也因為存在著這樣兩種極端元素的矛盾,導致我們必須學會轉換心態,而也只有自己能夠真正學會,自己的所欲所求,我們也才能用相對透明的心境去揣度分析別人的思維感受,這樣也許才算是相對低層次的同理心的展現,只是這樣的過程又久又難,所以多數人還是難以體會。


深入一點的想就會發現,其實沒有什麼自己人不自己人的假議題,我們一方面希望別人都是認同自己,也都希望自己與他人不同,而這樣的矛盾思維一定會引發糾紛,不過看透的人往往都會選擇隨緣,因為時間、精力有限,我們只要與懂得人說即可,至於其他人就放手的交給世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