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不血刃?淺析訴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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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終結了兩件相對單純的民事案件,分別為: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案件與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案件,都是對方以撤回起訴的方式結束,當然中間有些許的曲折,但是比自己預期的狀況還要更好,就是不用等待判決而能夠結束。

 

按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次按同法第263條規定,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末按同法第264條規定,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自己的經驗與觀察,很多案件的重點都是在法庭活動以外就已經塵埃落定,只是每個案件都有獨特的原因,導致很多初步研判認為不需要進入法院的糾紛還是會依照流程,收文、分案然後開始排定期日;再能夠親自參與相關案件之後,法律上的意見也許不會變動,但是思考上卻會多了一些令人憐憫的元素。

 

因為上開的案件有賴助理的協助,讓我省下了很大量的時間、精力,除了助理在精神上有雀躍外,自己也難得的產生了一絲絲的感動,有相互幫忙扶持的團隊是何其的幸運,而且還是在一群比自己年輕的人之間。

 

執業使然,面對訴訟的結果幾乎是每天都會發生的場景,只是我比較快適應,也比較快體會法律以外的事情通常比法律本身重要,而如今更巧妙的在日常工作的時候,慢慢的延續自己的所知所學,不著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