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死不如賴活?淺析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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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些非訟的案件總算順利完結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60號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355號案件,又上述的案件都是與監護宣告有關,而與監護宣告有關的案件通常氛圍都是比較沉重的。

 

按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次按同法第15-1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上述條文在以前是所謂的禁治產的規定,只是現行規定加以明確與細緻化的區分,只是適用在具體案件上,仍舊必須仰賴醫療專業去做判斷,是否合於條文的要件,而之後還有諸如開具財產清冊等延伸的事情必須處理。

 

面對這種案件的時候,安撫與安定委託人的心情是一直要持續的工作,而大多時候雖然人能夠經由時間的經過平復心情,只是能不能接受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了,畢竟人沒辦法突然的習慣,原本還能有說有笑但是突然寂靜無聲,也許只有少數人可以在無常的考驗下獲得真正的寧靜。

 

又想深入一點,這種在法律上雖然存活但是事實上等同死亡的情況,是否能幫助周遭的人思考,生命的短暫與脆弱?相互扶持的重要與必要?至於人性的種種在生死的折射中,總是會越來越純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