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不語-淺析業務上拒絕證言權

圖片來源:pxhere

曾經記得在撰寫碩士論文的時候,有研究相關的資料,其中有關的條文為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另外,同法第183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再者,同法第193條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因為個人的偏好使然,我對於無聲的意境的探求一直比喧囂的外境來的興趣濃厚,所以針對法律上能夠沉默的情形,讓我有更深入的研究動機,當然論文最後的結果與原本的預期大相逕庭,而且走向也完全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事實來看,自己很清楚當時確實是一股衝動與思慮未周。

 

只是近來收到當證人的傳票,又再次勾起學術研究的過往記憶,雖然我大約知道是什麼事情,但是法律上我也確實可以不用多說什麼,而在這樣的選擇上,說與不說的決斷又會如何,也確實值得自己思索個幾秒鐘吧!

 

謹言慎行的古諺,不論在各行各業應該都是金科玉律,而在我們這個行業尤其寫實,一字之差可能結果就不是能夠更正與回復的了,所幸自己已經養成不論身處何時何地,都能第一時間沉著冷靜以對的反應,不是因為老謀深算,而是因為戒慎恐懼,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周遭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