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錢,人肉鹹鹹-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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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不少重複、單調而且永無止境的問題:訴訟結束了,執行完畢了,但是卻沒有真的拿到錢,要怎麼辦?這種在法律上有標準答案的事情,在每個個案當事人間永遠沒有答案,除非真的有拿到錢。


按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次按同法第28-3條規定,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取得執行名義、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聲請強制執行或直接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的例行、機械與瑣碎的流程應該是每一個律師的日常,只是債務糾紛在須要用法律解決的時候,通常事實上也就會伴隨著高度無法實際給付的結果。


然後在定期換發債權憑證(通常是五年)的時候,債權人就只能懷抱希望,等到債務人突然有財產的奇蹟發生(中樂透、繼承財產、被贈與等等...原因),自己的債權才能實際滿足,但是這樣的機率相對很低,也因此多數人都會選擇放棄與遺忘。


即使案件終結,委託人往往都會心懷怨恨的詛咒相對人,而我們也習以為常的安撫每個苦主的情緒,然後偶爾設想一下: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的鐵律,盡量的避免發生在自己身上。


而且通常委託人都會補一句:法律都是保障壞人的,其實在這樣武斷偏頗的言論下,他們通常都懷有由憤怒、委屈與不甘的巨大情緒,不論什麼來龍去脈導致,這也不斷印證人性的脆弱,起碼多數人禁不起金錢的考驗。


坊間有云:檔人財路如殺人父母,遑論自己看過太多為錢反目的鬩牆悲劇(更慘的是標的也沒有非常巨大),因此自己粗淺的體悟就是,避免太多的利益衝突,保持適當的距離,在每一個人,尤其是自己珍惜、重視與在乎的人之間,因為利他的人心是美好的,但為己的思維是殘忍的,讓每個自我有自己的方向,減低在必定有交集的時候,可能才是降低衝突的方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