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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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總是充斥著一些,一般人看不過去,但是有法律爭議的問題,然後我們往往就會被問說這樣合法嗎? 法律為什麼都保護壞人? 法律跟我們想的為什麼差這麼多? 等等諸如此類其實有答案但是一般人還是無法接受的情況。

 

按我國刑法第279條規定,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這件新聞是否有適用本條規定的餘地?


按最高法院91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指出:...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所稱「當場」,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而言。若非當場遇見該不義行為,而係事後由他人轉述得知而前往現場質問被害人,因不滿被害人之回應,始萌生傷害之犯意者,即難認係此所謂之「當場激於義憤」。...倘依照上開見解,這個事件應該是沒有構成上開條文的餘地。


只是不合法的情況下,我國通常還是會開始討論所謂的人情義理,而一個社會本來就不會只有用法律當作唯一的規範標準,只是在各規範有衝突的時候,法律應該是最後的底線,只是這樣的性質當然會緩不濟急。


不過每每產生這樣極端的案件時,我們不會花自己大量的時間、精神去觀察、理解、研究、體會與尋求解決問題並防範之後問題的方法,多數人通常只想到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然後希望這個事情不再發生在自己的周圍,而往往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除了解決問題之外,就是解決人了。


而這樣恐懼與仇恨的循環就會不斷展現在你我的周遭,也許在人都能夠全面提升之前,先學會保護自己,讓自己周遭平安順遂,可能是唯一且可行的方式,雖然感覺很無力與無奈,但這也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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