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為公益還是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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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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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圖片來源:Pxhere
近來罷免議題延伸到感情領域,這種人世獨有的現象始終不曾斷絕,才德兼備的標準根深柢固的落實在多數人的潛意識中,只是不同時代似乎也開始晃動舊有不變的價值取捨。
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次查同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也是我們執業經常會使用的條文,不過相同的規定遇到不同的人就會必須同步參照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對一般民眾而言其實就是個案判斷,審酌公益與私益來做法律上評斷。
此外民事上也有相對應的規定,查我國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牽涉到不同的法領域,即便純粹法律分析也不是簡單容易的工作,當然到最後大家就是選擇自己可以相信接受的說法而已,事不關己當然自在隨意。
而在幾年的經驗累積後,成熟的律師會知道這類型的案件重點從來不是法律,大家看重的是影響力,不管在政治面或經濟上,你(妳)也必須要能分析出相連結的諸多可能,經驗之談。
所以只看到勝敗輸贏一定是因為經驗閱歷不足,沒有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