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何法與如何究辦?淺談阿帕契案之餘波

圖片來源:中央通訊社

陸軍司令部對日前沸沸揚揚的阿帕契案已經作出新聞稿回應,本案似乎已在合法的框架下逐漸畫下句點,但是其所遺留的爭議可能還會持續。

 

按我國司法實務上有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2)次按憲法之「平等原則」,乃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為相同之處理(但二事務是否相同,係由法規範之觀點決定之),此「禁止差別待遇原則」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3)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為保障人民之正當信賴,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如無實質正當理由,即應為相同之處理,此即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故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之選擇裁量即應依循此原則,方為適法之行政處分。至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援前例」比照給予相同之待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體系適用,應屬平等原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先予說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51號判決內容參照)

 

簡言之即相類似事件原則上應為相類似之處理與判斷,查本件相關事實有關參觀阿帕契直升機等部分,直升機等資訊業經國防部發文給地檢署指出其並非國防秘密,機棚等地亦非法令中所稱要塞堡壘,則何以在短短數日之內又發佈該地區屬於重要軍事管制區?又軍事管制區與要塞堡壘有無區別?區別的標準與實益何在?加上參觀該地區是否仍須配合相關單位管制措施?該管制措施須經單位核准者,則該程序為何?該核准程序於本案之前是否有相關規範?

 

在如今資訊普及的時代,有關機關在處理矚目個案時應特別謹慎,更應該考量每一個決定與陳述所衍生的討論,否則任何沒有標準或不同標準的處置或判斷,已難能說服一般人民,遑論維持公信力,倘國防部能趁此機會廣泛開放有關國軍之相關資訊,並徹底完成相關內部機密資訊管理措施,何嘗不能重新取信於民,並建立一個嶄新的國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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