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或是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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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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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針對發生於7月23日晚間11時30分左右,闖入教育部的事件,因有部分學生未滿18歲,按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而新店少年法庭法官依照現行規定責付各該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將其帶回,核與法條規定相符,先敘明之。
然而該事件中,其所牽涉的刑法條文除侵入住居罪、毀損罪等外(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352條規定參照),可能亦有妨害公務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136條規定參照),以及妨害秩序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150條規定參照)等,然而本事件有涉上開各罪之刑度因未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所稱,有超過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故沒有裁定移送檢察署,亦與條文規定相符,並與指出。
然而在教育部已經對於上開行為提起告訴之情況下(侵入住居以及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80、357條規定參照),各該未滿18歲之少年勢必仍將面對我國刑事訴追程序,雖然教育部之處置合於現行法律制度,且各該未滿18歲之人最後在刑事責任上依法得以減輕(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參照),但是相關處置是否妥當,畢竟讓各該少年親身經歷各種刑事程序,已經是讓各當事人得到法律上的教訓(當然這也可以是一種教育方式),他們當然會因此經驗而學習到一些道理,不過是否太過殘酷?有無悖於刑法謙抑思想?是否合於國際規約中所稱保護優先原則?可能尚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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