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翻玩創作踢到商標法這塊鐵板

圖片來源:Pxhere

台灣的資深潮流人黃O誠(Eric Huang),將世界上許多知名服飾品牌的商標拿來做設計,融入「翻玩」概念創作出一系列的衣飾商品,並放在台北市東區某間翻玩潮牌旗艦店銷售。這其中的法國時尚名牌LV,認為旗艦店販售商品中的「LV」字樣,抄襲其公司註冊的商標,進而對黃O誠及旗艦店的負責人提出告訴。

 

雖然2人強調他們是以翻玩的精神來創作,這些設計圖樣全都有投入他們的構思和想法,並非仿冒沒有違法。但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人創作的翻玩LOGO有引起「消費者混淆的可能」,且又「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而判斷2人有違反《商標法》之規定,而依法將2人起訴。

 

可他們翻玩的LOGO也的確是有經過他們的構思與創作,並非仿冒。為什麼還是被檢察官起訴了呢?

 

這就要先來看《商標法》第1條的規定了:「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商標法》的立法目的除了有保障各種商標權利之外,還保障了消費者利益以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因此當翻玩創作之商標,有令消費者對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品牌主體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翻玩商標的行為人便有可能因此觸犯《商標法》的規定。
畢竟商標本身,是商家為了自己品牌的經營,而請人辛苦設計、再經由各種申請註冊程序後,才取得到了商標權,擁有排除他人使用與自家商標有相似性標誌的權利,且有權將自己的商標拿去做LOGO使用、行銷並經營品牌形象。

 

所以,商標具有使消費者、甚至是同行業者辨認出「印有此LOGO的商品出產自哪間公司或商家」的功能。而當翻玩商標的創作,有使相關消費者辨識不出印有此商標、LOGO的到底是不是出自原來自己所認識的商家,甚至誤以為他們來自同一個品牌或是有合作關係,使有經過註冊的商標,它的識別性遭受到侵害,此時便會有觸犯《商標法》的可能。

 

但市面上翻玩商標的創作卻有那麼多,難道每一件創作都是違法的嗎?


當然並非盡是如此,我們可以來看《商標法》第95條的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從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若翻玩創作的作品有經過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翻玩創作便是合法且正當的!

 

那沒經過同意的翻玩作品就都是違法的嗎?


也並非盡是如此,若是經過翻玩創作的商標已和原本的商標有明顯對比矛盾的訊息,消費者一眼便知他是翻玩作品而非本尊,不會有混淆誤認的情況,且其翻玩還具有諷刺、詼諧等娛樂性質,沒有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有導致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性,此時的翻玩商標便符合戲謔仿作的保護條件。

 

然而上述的條件要達成並非易事,因此最保險的方式仍是以事先經過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甚至是達成合作,以互相宣傳的方式來創作翻玩作品方屬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