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麼善良,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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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西門町有2家知名的「老天祿」滷味店,分別屬於不同家族經營。蔡家負責經營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謝家則負責經營武昌街的「老天祿滷味」,而在2021年3月的時候,兩家滷味店爆發了商標糾紛。

 

謝家將蔡家的「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告上了法院,認為蔡家所使用的老天祿商標侵害了謝家在1980年間就已經註冊了的「老天祿」商標。


蔡家的長媳─負責人周O明認為,謝家只因上海老天祿的店面標章有寫到「老天祿」三個字便因此提告,已經忽視了雙方早已各自經營70年、是完全不同商家的事實。


負責人周女士更是主張,「上海老天祿」比「武昌街老天祿」還早註冊為商標,有善意先使用的情事,因此並沒有侵害老天祿商標權。

 

那…善意先使用究竟是什麼?上海老天祿真的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嗎?

 

善意先使用在法律上是一種防禦性的權利,目的是在於平衡商標採「註冊保護原則」之下,先使用人和註冊人之間的衝突,尋求公允的結果。如果想要主張「善意先使用」,就必須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使用在先的事實必需發生在他人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繼續使用情形沒有中斷,且以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因此,主張善意先使用的人,必須在註冊人去註冊商標之前,就有持續使用該商標的事實,有這樣的前提再主張善意先使用,法院才較會採納。而且即使善意先使用人主張成功,註冊人仍可以提出「先使用人要在其“先使用”的商標上附加適當區別標示」的要求(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如果該所謂的善意先使用人,已經有「先去註冊」了商標,擁有了該標章的商標權排他性,直接讓之後想用相同的商標樣式來申請註冊、用在商標上作為標誌或宣傳的人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擁有使用該商標的權利,他已經是實質上的商標權人了,不需要再主張善意先使用來做辯駁。


所以上海老天祿如果真的有「先去註冊」老天祿的商標,那麼其實它便不需要再主張善意先使用作為它的抗辯理由。


那…最後老天祿這個案件結果如何呢?

 

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法院便認為,上海老天祿商標中的「老天祿」3字,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認它與有申請「老天祿」商標的武昌街老天祿有關係,而認定其的確有侵害已註冊的「老天祿」商標的權利。並且負責人周映明女士舉證的「上海老天祿」商標,是先使用在糕餅、糖果上,並沒有先使用於滷味商品的事實,而不符合主張善意使用的條件,而判其不得再使用「老天祿」相關商標。

 

由此可知,在商標上如果想要主張善意先使用,那麼除了應該有「在該商標被別人註冊走之前,就已經有先使用的事實」還要有「繼續使用的情形沒有中斷過」,符合這些條件,在他人拿其因註冊而受到保護、擁有的商標權,來讓先使用人不可以再使用該商標的時候,才有辦法主張善意先使用來維護自己已經使用了一陣子的標誌。


而筆者這裡也建議有開業做生意、設計好商標的店家,都應該去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才能在商標權上享有比較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