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的歸屬問題-簡介釋字第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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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12月22日公布釋字第758號,給了實務界與學界一份歲末年終的禮物。

 

該案件涉及的重要爭點在於,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向政府機關請求返還土地,然而案件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則人民應當向行政法院或是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桃園市政府未經葉先生同意,即在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八德區之土地,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葉先生即向桃園地方法院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要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然而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此類事件中涉及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與否,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非一般民事糾紛,應提起行政訴訟為由,將本案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豈料,行政法院卻認為,葉先生主張的依據是民法第767條第1項,此事件應是民事案件,當由普通法院即桃園地院審理。為了化解該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便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後大法官作出解釋第758號。

 

全台各地都有不少民眾的土地,被當作是公眾使用的道路,在此情形下,該土地幾乎沒有任何利用價值。然而若讓人民將該道路封起,又恐怕造成當地居民交通不便。大法官解釋第400號指出,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當然必須顧及一定公益並且共同負擔相當的社會責任。然而該道路:


1. 為大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則可以認定該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此已經讓所有權人背負過重的社會責任而形成特別犧牲,此時國家機關應徵收該土地並且給予相當之補償。

 

本案中,葉先生也可以向政府機關主張給予相當之補償,但葉先生選擇取回自己的土地而提起訴訟,卻產生沒有法院願意審理而互踢皮球的窘境,此類情形於台灣過去不算少見,許多人民的權利保障,就在法院之間的互相卸責中被遺忘。近年來,所幸近年來台灣法制進步,設置了相關規範盡量讓人民可以即時受到司法的保障。

 

依據758號的見解,葉先生所主張的依據是民法,因此就是由普通法院管轄;由此推敲,倘若葉先生所主張的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或是大法官解釋第400號,則因為所主張的依據為公法規範,而應由行政法院管轄。


誰來管轄真的有差嗎?許多民眾可能如此困惑。但依據實務經驗以及司法院所公布的統計數據來看,確實有差。一般來說,由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人民的敗訴率較高,因此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的臭名早已遠播。作為承辦類似案件的律師,恐怕也會傾向於到普通法院進行訴訟。當然,筆者無法斷言是否同樣的案件到普通法院就「包贏」。

 

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該號解釋文值得讚許。在葉先生的案件中,他除了主張民法767條之外,亦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規定,即提起學理上所稱之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該號解釋,即承認人民可以選擇民法或公法作主張依據,並依據自己所選擇的法律請求權之性質,向普通或是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受訴法院不得因為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非屬其審判權所及的爭議,而拒絕審理。否則一旦出現類似本案,同時涉及公法與民法關係的案件,則人民將找不到可以伸張正義、主持公道的法院,豈不怪哉?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評論,該號解釋展現了權利的即時救濟,並且提升訴訟程序的效率,並避免了訴訟資源的無端浪費,值得讚賞。

 

然而,承認人民可以依據攻防方法來選擇審判權的歸屬,是否適當?仍有相當的討論餘地。而筆者認為,無論如何解釋法律,都應當盡可能思考如何解決問題,尤其是如何讓人民可以得到即時又完整的權利保障。倘若能夠讓人民獲得更方便的救濟管道,學理上的抽象推演就留待學者解難即可,一般大眾或許不必如此執著與擔憂。


總上而言,此號解釋對於承辦土地徵收案件的律師,尚可謂是令人振奮的好消息。但學理與實務上,恐怕仍因為該號解釋,而有許多難題尚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