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家庭暴力證據整理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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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通聯紀錄


不同於肢體暴力之當事人可以以醫院驗傷單或照片等證明受到家庭暴力之傷害,精神暴力的傷害基本上是一般人在外觀上無法探知的。所以,受到精神暴力的被害人在整理證據的層面上更需要著重強調精神暴力之頻率與加害人對其言語暴力、騷擾之確切行為與用字遣詞。

 

在關係中受到暴力或虐待之痛苦甚為主觀,通常僅有在關係中的兩造才能瞭解真正的暴力情況如何,法官並未與兩造當事人相處更何況是知悉其相處狀況了。故,當法官在第一次開庭見到兩造當事人,而兩造卻各執一詞時,何者所述與證據所呈現的樣態是否相符便是法官所要評估判斷之方向了。

 

實務上可見當事人以出示通聯紀錄之方式向法官說明受到加害人騷擾之頻率。以此,當加害人電話騷擾被害人之頻率甚高,如一天之內連續好幾通致電紀錄連續數月等,可使法官得以了解被害人受到騷擾之身心處境為何。

 

就申請通聯紀錄而言,原則上需向該電話號碼之電信業者申請之,以下簡易說明申請通聯紀錄常見的事項:


(一) 誰可以申請通聯紀錄


原則上需該門號之「登記人」才可以申請調閱通聯紀錄。

 

(二) 通聯紀錄之種類


一般而言,由該門號外撥之紀錄可為免費申請,而接收電話之部分則會依該門號為室內電話或手機而有不同的費方式。

 

實務上亦有見被害人表示常接到未知電話的來電顯示,認為是加害人所為之騷擾行為,但又因為苦無確切證據而感到困擾。在此來電顯示為保密之情況下,若對方所用的門號同屬於一間電信業者,被害人在調閱通聯紀錄時應可在資料中顯示該保密來電之號碼;但若為所屬不同電信公司之門號,可能僅會顯示該電信業者之代表號碼。

 

另需要注意的是,僅有在接起電話時,他方致電之行為才會顯示於通聯紀錄中。若不想與加害人有所接觸、通話,然卻又想保留其致電騷擾之證據,被害人此時可以將電話接起再為掛斷。

 

就申請通聯紀錄而言,本文僅就一般普遍常見之問題簡要說明,被害人若欲調閱通聯紀錄,應依各電信業者之規定為主向其確認申請方式。而申請調閱通聯紀錄通常無法立即取得,被害人應視自身狀況與訴訟進度向電信業者確認可以取得通聯紀錄之時間。

 

五、 員警家暴案件調查紀錄


在暴力發生時可報警至現場協助,此時被害人可向員警詢問開立家暴案件現場調查表,若暴力行為在員警到現場時已經停止,亦可詢問是否可就當時現場看見之狀況紀錄。

 

請被害人記下到場協助之員警姓名、所屬分局(派出所)與案發之時間地點。而就家庭暴力而言,各分局設有家防官,被害人亦可致電詢問轄區分局家防官。

 

然,在訴訟上對於法定證據方法有所規定,而各證據之證據力對於佐證當事人所為之陳述亦有程度上之區別。如有證據整理之需求,或可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以爭取對自己最有利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