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選擇生死之間的管理者?-淺論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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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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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薛祐珽律師
一、 案例:老吳與妻子結褵多年,育有三子,白手起家,名下有多處房地產、現金、股票及保單;惟三子之間關係冷漠,長子借老吳名下的店面做生意、么子則是專門的股票經紀人,兩人的生活都相當忙碌、不常返家;目前僅有個性溫和之次子常伴左右,聊表安慰;然而近日妻子染疫身亡(名下無財產),頓覺人生無望,心理影響生理,漸覺精神一日不如一日,就醫才得知自己已處於阿茲海默症早期,面對自己名下大量資產,卻不知道該如何好好安排,才不會在自己失智後發生三子爭奪監護人的惡鬥….
二、 立法理由:現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時,經聲請權人聲請後,由法院為監護宣告,並依職權就一定範圍內之人選定為監護人(民法第14條、第1111條規定參照),惟上開方式無法充分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決定,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意定監護」制度,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三、 制度面的調整:
(一) 在聲請人部份明定意定監護受任人得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人;並增訂輔助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為聲請人。(民法第14條)
(二) 明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並規定受任人為數人時,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民法第1113條之2)
(三)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之3)
(四)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之限制。(民法第1113條之4)
(五) 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受任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民法第1113條之5)
(六)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或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者,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另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上開條文所定情形,則視情形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或由法院解任後,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民法第1113條之6)
(七) 意定監護人之報酬,倘當事人已約定者,自應依其約定;當事人若未約定,得請求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113條之7)
(八)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民法第1113條之8)
(九)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第1101條第2項、第3項有關監護人處分財產之限制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113條之9)
(十) 其他有關意定監護事項,準用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0)
四、 本案老吳為了減少孩子間不必要的衝突,可以製作意定監護契約,並於公證之後至法院報備:
(一) 選定監護人:老吳可以指派最常照顧自己的次子作為對自己日常起居的指定監護人。
(二) 現金及動產部分:預見到病症的進程會逐漸增加開銷,老吳可以約定讓次子全權處理手上的現金及相關動產;又為了讓負責照顧日常生活的次子毋需擔心自己的生活,亦可以約定給次子的酬金。
(三) 股票部分:面對動盪的時代,老吳可將股票的管理權分交給么子進行管理,亦可約定相當之酬金。
(四) 不動產部分:老吳可將長子正在使用的店面交由長子進行管理;其餘不動產出租予他人,並由次子統一管理該出租所得之租金。
(五) 保險部分:目前於保險實務上,主管機關就相關示範條款於本文撰擬時雖未規定,但個別業者已有相關的制定,如南山人壽針對長期照護的保險中,即設有相關保險條款,如該保險條款第31條意定監護人之權利行使:「本契約被保險人於受監宣告前,得依民法規定約定其意定監護者。(第一項)前項所稱意定監護者,以被保險人與其受任人約定,於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意定監護契約,委任事務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處分因申領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 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各項保險金。(第二項)第二項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依民法規定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被保險人得隨时依民法規定撤回或變更其意定監護契約。意定監護契約於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第三項)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生存期間,意定監護人應代理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領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一項約定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各項保險金,但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由另行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代理被保險人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第四項)」
五、 結論:意定監護這個制度從制定之初就是為了將來可能喪失意思表示能力之人所設計,就如同遺囑的一般高度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但也跟遺囑一樣,除了設立需要嚴謹的程序外,就監護的內容更需要字字珠璣,以免為了減少爭吵為目的,卻對內容的用字遣詞不嚴謹、或法律觀念的一知半解,就有可能造成後續更大的隱患!
檔案下載:法務部-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