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關係之雇主義務:其他強制性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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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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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一、 就業保險
先前提到,在勞動關係中,雇主應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勞工保險的手續及負擔相關保險事務的責任,但強制對象,只有雇用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那…那在員工不到5人的公司上班的員工怎麼辦?
別擔心~為建構更完善的就業安全體制,以達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目的,國家還有推行另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就業保險」。
其保障範圍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五種保險給付(參照就業保險法第10條)。
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1項,已由雇主為其投保參與勞工保險的勞工(不論是強制投保或自願投保),自動成為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同時受到就業保險的保障。
簡單來說,只要有僱用員工(只有1人也算)的公司行號,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如員工人數不滿5人而未替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公司仍應為其所屬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至於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費繳納等事項,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都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就業保險制度也具有強制性,針對雇主未為其所屬勞工投保、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等情節,在就業保險法第38條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且雇主必須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此類雇主因違反上述義務應負之法律責任,即便是事前經員工書面同意(如切結書或同意書),亦無法免除。
二、 全民健康保險
除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外,還有一項強制投保的社會保險制度:「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保,顧名思義就是以全體國民為適用對象,不像勞保、就業保險是針對在職中的受雇勞工。
但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為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詳細分類及其投保單位可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5條)。因此,雇主即負有為所屬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
以一般勞雇關係來說(即第一類第二目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是依勞工薪資所得,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之。
保險費則是由勞方、資方、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由勞工負擔30%,雇主負擔60%,其餘10%由政府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款)。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勞工(即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雇主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雇主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
特別提醒,強制性法定義務多伴隨違反罰則,所以雇主如有未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等情形,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85條及第89條等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