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關係之雇主義務: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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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勞保」這詞兒並不陌生,勞保就是勞工保險的簡稱,有關此項社會保險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是一個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建立,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兩種,普通事故保險的給付種類包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5種,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種類則包含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

 

簡單來說,參加勞工保險的勞工可以在上述保險範圍內獲得實質保障,依法領取相應的保險給付。而雇主在勞動關係中,則負有為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及負擔相關保險事務責任之義務。以下簡要說明之。

 

一、 適用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凡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四)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五)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六)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雖說法條好像沒有逐一列舉各行各業(最好寫的完),但看這樣分項分類臚列了一大~堆就知道(其實也規定的差不多了),除了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雇主不在強制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列外(但仍可自願投保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適用範圍基本上是涵蓋所有勞工,而且也包含在職的外籍人士。

 

二、 投保時機: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雇主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保。

 

三、 投保薪資數額:

 

雇主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如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遇有薪資調整之情形,也應申報調整後之投保薪資,並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另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申報;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但不是只有在每年2月及8月才能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也可以隨時申報調整。

 

四、 保費負擔及繳納:

 

勞工保險的保險費是由勞方、資方、政府三方共同負擔,藉此減輕經濟相對弱勢之勞工的負擔。而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就各類被保險人訂有不同的保險費負擔比例以及繳納方式。

 

以一般勞雇關係來說,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雇主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勞工應自行負擔部分,由雇主負責扣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雇主應負擔部分,一併向勞工保險局繳納(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

 

五、 違規罰則:

 

勞工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當然訂有相關罰則,尤其針對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負起相關保險事務責任之情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舉凡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等情,均得處以罰緩,而且雇主還得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失。即便是經員工書面同意(如切結書或同意書),甚至是員工主動要求,都無法因此免除雇主應負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