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看成嶺側成峰,誰識廬山真面目?

圖片來源:Pixabay

在所有訴訟法的教科書中,都會開宗明義的闡明訴訟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追求「發現真實」、「程序公正」、「迅速經濟」。其中又以發現真實為首,因為制度的設計者相信一件事,那就是正確的判決是建立在正確的事實之上,所以今天先不談別的,就先談談發現真實吧。

 

在法庭上真的能夠發現真實嗎?

 

腦科學家研究發現,人的大腦每秒鐘要接收四千億位元的資訊,但我們只能意識到其中二千位元的資訊。所以我們會以個人自小被灌輸的觀念、信念、標準和價值觀等等,來體驗這世界的人事物,選擇性的去觀察並且記憶事件。

 

也就是說,每個人每天只看到他想看到的東西,其餘的大腦會自動排除掉,而且大腦還會欺騙自己,認為自己看到的那個片段,就是全部的真實。當雙方都只能從自己的視角來看事情並且堅持自己是對的時候,那麼爭執也就產生了。

 

而法院也只能從雙方各自拼湊的事實中,挑選一個看起來比較有說服力的,認定其為真實並且當作判決基礎。

 

如果這樣說還是很抽象的話,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1986年的廣告。

影片中是用三種不同的角度拍攝同一個場景,來闡述什麼叫做「觀點」。

 

第一幕是從便衣男的正面拍,從這個角度來看,便衣男邁步狂奔,而後方汽車上的兩人虎視眈眈的看著他,我們可能會解讀為便衣男正在被人追趕著。

 

第二幕是從便衣男的後面拍,從這個角度來看,便衣男往前衝上去,很大力的搶了西裝男的包,我們可能會解讀為便衣男正在搶劫。

 

第三幕則是拉高視角拍,從這個角度來看,西裝男的頭上有許多磚頭搖搖欲墜,即將要砸向西裝男,便衣男衝過去把西裝男推到旁邊去,使西裝男逃過一劫。這時我們才知道原來便衣男是為了救人,而車上兩人只是剛好目睹到這驚險的一刻。

 

如果今天西裝男要告便衣男,那麼西裝男就會提出第二幕的影片,說服法官相信便衣男搶了西裝男的包。而便衣男就要想辦法找到第三幕的影片,告訴法官便衣男其實是為了救人,並沒有搶包包,西裝男根本就是恩將仇報的小人。

 

那麼,哪一個才是真的呢?

 

如果法庭上只有出現第二幕影片,那麼法官可能會相信西裝男。如果法庭上多出現了第三幕影片,那麼法官可能就會相信便衣男。但便衣男真的可信嗎? 有沒有可能還有第四幕,是便衣男救了西裝男之後順手就把他的包包搶走揚長而去呢?

 

總結來說,或許客觀的真實是存在的,但因為訴訟程序是由人來進行,參雜了人的因素之後,每個當事人都只能以自己的視角去觀察與記憶事件,並主張他主觀上最有利於己的真實,法官也只能從兩個版本中間,選擇一個證據最充分,論述最合理的版本,認定那個就是「真實」。

 

於是乎,在訴訟程序中,所謂的真實都是片面的而且是不斷流動的,真正的發現真實或許只是一種遙不可及的理想。正如那深不可測的廬山一樣,橫看成嶺側看成峰,從不同角度看就會有不同的風貌,又有誰能看到廬山的真面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