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邪惡然後深不可測!常保善良終會自立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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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往往要接觸最隱晦、邪惡、黑暗與不堪的人性深處,也因為多數人在成長至某個階段的時候,往往認知到話不可說盡、事不可做盡的基礎道理,即便在與律師會談和進法院陳述的時候都是有所保留(當然很多時候因為聰明反被聰明誤的情況也是在所多有),而事實的最原貌卻往往也是在人心之中與言語之外。

 

也因為律師通常都是站在比較客觀中立的法律立場上看待案件(畢竟當事人才是承擔訴訟最終結果的主體),每每在案件結束後都會對極端的案件產生震撼,不過隨著時間經過、經驗累積與記憶衰退,內心的衝擊或感動往往也會越來越淡。

 

邊彙整舊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邊回憶每個案件的處理經過,都是很多由當事人不堪與醜陋所堆積的故事,雖然其中不乏良善與真誠的元素,但是在搭配司法審理的過程之中,遺留下來的只剩下抱怨、仇怨以及隱忍,雖然我已經竭盡所能的保全每個委託人的權利,只是身心的健全一直都不是律師所需要與能夠負責的範圍。

 

有時看著要死不活的雙方仍舊要爭個你死我活,不禁讓自己深深警惕,人的善良有極限,但是邪惡則無,簡言之會來找律師甚至進入法院的人,通常多是坊間所稱的壞人,而壞人又通常蠻聰明的,也許職業後的學習應該是要學壞,但是如何學壞後不使壞也會是一個要學習的命題。

 

身處這個面對邪惡的職業,通常在沒有堅強意志的情況下,很容易利用所知所學遂行其目的而忽略了原則與底線,所幸本人沒有讓人覬覦的外在條件,因此仍能夠謹守自以為是的底線生存,孤僻乖離(性格上)的好處就是很容易理解他人但是會讓他人很不容易理解(每個法律人的心中保留)更因為運氣極佳的關係,我周遭有太多的善因緣促成大家的共同成就,我只要盡量的達到每個人的期許就能夠延續這種多方滿意的確幸,雖然我也不斷思索有沒有其他的方式,但是在沒有最好之前只能追求更好,雖然不是最壞也必須打算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