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人化? 擬物化? 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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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件有關網路上言語攻擊的案件,因為第一、第二審的結果落差,從而登上新聞版面,這也讓自己回憶起自己中二的時光,不過自己那時候不論批評還是被批評,似乎都沒有現在動輒提告的機緣,應該也算是幸運。


當然二審判決有一段理由,個人認為是值得思考的一個面向:... 科技之進步,愈來愈多虛擬的遊戲存在於社會中,提供許多人正當的休閒娛樂。然而,在虛擬的遊戲世界中,玩家所為的行為,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的秩序或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在真實的世界裡,國家不應秏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

如虛擬遊戲玩家在遊戲的過程中有侵害其他玩家個人的法益,可透過遊戲公司的介入或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來保障其權益,並非無救濟之途徑。國家基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及刑法的最後手段原則,如介入此非關社會秩序的虛擬世界紛爭,不但浪費司法資源,且是非常不智的,虛擬的遊戲世界只是遊戲,就由虛擬世界的遊戲公司自行處理即可,真實世界不須介入。...


依稀記得在學校所學刑法的最後手段性、謙抑性,在開始執業後似乎不常出現在判決裡,而很多案件也確實不乏是利用刑事程序為手段達到民事上的目的,即使自己知道這樣的實務運作與學理確實落差甚大,但也只能逐漸習慣。

 

有時跳脫現實一點的思考,人世間的虛幻不也如同遊戲一般沒有什麼人格主體嗎? 而我們到底是可以類比成事物? 抑或能把事物對比成我們? 當把我的概念放大、多元與深刻後,往往可以洞察很多糾紛,都只是笑話與鬧劇,不值一晒。


人生在世的糾結,往往因為名、利、情所導致,而又因為有自我概念產生的分別所演繹,只是這樣深入的思維理解後,有緣人可以跳脫,但機歪人終究沉淪,自己已經體悟,留著好的、善的給值得的、珍惜的與鍾愛的,用冷酷面對自己厭惡與敵對的,也許愛恨分明不難,但是要採取行動卻相對困難,自己很幸運的是都有這樣的機緣,讓我有能力可以擇善,也有覺悟必須試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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