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賭怡情?淺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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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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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按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次按同法以下至第270條之規定有如列其他犯罪類型與要件,先敘明之。
也許人受限於無知與恐懼,對射倖性的渴望與探求以及對他人的交流與競爭總是可以暫時緩解寂寞與苦悶,賭博行為始終伴隨著一些人的生活,姑且不對這種行為表示意見並開闊一點的觀察來看,其實也不難發現每個人大多數也都在從事與機率有關的行為,只是多數人都自以為是用理性周密的思考在選擇自己想要的事物;當然這種選擇與被選擇的哲學議題實在沒有定論,但是遇到具體案件的時候,我也往往只能選擇認真處理然後被結果選擇要如何因應。
目前約略處理完畢的這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148號刑事案件),案情輕微、程序簡便、事實單純所以能幾乎不費心神、成本與時間,但是它背後對我自己代表的,是一個傳承到突破,感恩到回報的神妙歷程,也許我在很多人的眼裡十分獨特,但是我深知自己的平凡,惟一不同的只有降臨在我身上的機運確實與常人有別,而剛好我沒有太多的成見而已。
委託人除了與自己淵源深厚外,其本身也是個傳奇人物,也是他教導我很多生命上的林林總總,讓我現在稍有無畏的勇氣、堅毅的韌性、持續的恆心以及機變的反應,而這件事的發生除了讓自己略盡報答的情誼外,更是能展現當初的教誨是沒有白費的,我又從這件事情中深刻體悟到,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古諺,深沉但不沉重,長久卻不繁瑣,不外就是一個跨越時空、思維的精神而已。
即使自己落難仍不忘關懷別人,就算自己難過卻惦記他人感受,我也在不自覺的虛度光陰中被淺移默化,只是自己在深入觀察後多了一點反思與激進,面對殘酷無情、陰險狡詐與醜陋卑劣的現實,還是必須先有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論是非的決心去實現或扭轉既存的事實,否則單靠熱情理想、知識經驗都於事無補。
也因為繼承與轉化了這個精神,我總是能夠在壓力與情緒下保持從容平和,因為深知只有謙虛與勤勉才是人能夠面對恐懼與無知的惟一心態,畢竟心亂就不可能處理任何事情了;秉持著這樣的思維與衍生的慣性,我能夠緩緩地完成周遭人的期待,維繫周遭人的幸福滿足、面對承擔周遭人的恐懼與悲傷,惟一可知的代價就是身體比較疲累,心裡盡量不要有自我。
也許人到死前都還有成長蛻變的可能性,但是少有人有機會,更少有人可以發現與體悟,這種感受就我而言比任何事情都還要珍貴,不過也僅限對我而言;只能用這種小小的自已為是的感動聊表上天,畢竟有時候想報恩的人已經死了,想報仇的人也不知道死哪去了,而能夠在彼此身心健全存在的前提下,善意的溝通交流,實在是莫大的幸福與快樂,即便外在的環境險惡艱困,但沒有什麼外在是不能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