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因?如是果?因果關係認定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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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已一個確定判決的結果充作中秋禮物送給自己的一個委託人,雖然不能說洽到好處,因為期間經過雖屬預期但還是稍加花費,只是也著實給了一個圓滿的交代;每每終結一個案件後,我總會重複思考在處理的過程中,是否有沒有思考周延的地方?是否有經驗不足的地方?然後在多次的省思中,盡量紀錄相關的一切,除了給委託人交代外,也是給自己一個答覆。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中,其結果與理由都與之前的相同,而引用的見解也幾乎如出一轍,摘錄主要法律見解如下: ...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

 

另摘錄法院事實認定如下...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鯊魚頭內部損壞係發生於順薪公司租用期間,亦未舉證證明順薪公司有何未依正常使用方式使用致系爭鯊魚頭受損之情事,是永懋公司請求順薪公司給付修復費用云云,即非可採...。

 

上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已經過二個審級,即使結果與自己的預測相符,但是在判決結果出現之前,我仍舊不會掉以輕心,遑論之間對方有聲請有關專業的單位出具意見,這些因素都是有可能導致判決結果或論理變更的可能。

 

只是本件的委託人有為充足的事前準備,所以在訴訟的進行中讓我省下很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去反駁對方的指控,大多時候只要重新陳述相關的契約與票據文件即能說服各審級的承審法官,只是在重複著相同的說明的當下,我也不禁反思,如果異地而處時我將如何?

 

在祝賀完佳節愉快後,自己還是必須馬上回歸工作,畢竟對我而言,節日是一時的,日子是長久的,只是慢慢可以體悟,越忙越是珍惜,曾經有過的情誼與緣分,因為在意的終究只能隨意,留心的最後只剩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