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清楚了沒?淺析民法第74條

近日收到一件民事判決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63號,也是順利達成委託人的期望,而且也在自己預期的期程內暫時結束,只是我很清楚,每一個判決的過程跟結果都不是理所當然,而是有很多的因素匯聚而成,只是我們可以獨自品嘗整個的過程,而委託人多數只需要最後的結果,這應該是一種自然的涇渭分明。

 

本件的爭點其實相當單純,不外就是民法第74條的規定與能否構成並適用而已,按該規定指出,按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查該判決最後認定是不構成上開法文要件,其結論為:綜上所述,原告簽署系爭協議書,應屬其於利害權衡考量後所為之決定,並非被告利用原告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訂定協議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不過本件只是一審的判決結果,我已經習慣若不是最終確定的案件還是不會掉以輕心,也因此我對於每個個案的進行始終都抱持著盡可能全盤考量的思緒,竭盡所能的在自己能力範圍內設想可能性,然後再逐一推演練習,直到案件真的定讞為止。

 

只是面對相對單純的案件,自己終究還是會延伸出各種想像,是什麼樣的情況讓當事人會白紙黑字書立相關的文件?又是怎樣的背景讓當事人會產生出如此的紛爭?只是想著想著會偶然發現,原來我們還是相對單純的職業,即使我們要處理相對複雜的案件,但是離開了法律,我們似乎比一般人還欠缺,所謂的人情事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