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停不停?淺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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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民事案件中,律師的工作往往在收到判決即已告一段落,而之後的執行程序雖然也有賴專業的協助,只是通常相對單純,不過卻也有少數的個案會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糾紛,從而還是會再產生訴訟。

 

回顧之前一個已經結束的案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71號民事案件,雖然最後還是和解收場,但是這件糾紛的產生是因為已經終結的案件在執行程序中又發生爭議,而我的委託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方才導致新的案件。

 

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次按同法第18條規定,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查不少案件在判決之後,有發生上開條文所稱的現象,不外是債務人已為清償、雙方達成和解或其他事由,而此時如果已經進行執行程序時,依照上開條文的規定,債務人還是有救濟的機會。

 

然而很多時候在取得判決時,雙方業已花費相當大量的時間、精力,只是很難免的是如果已經要用訴訟來解決糾紛,則希望對方接受、尊重並依照判決的可能性自然是相對的低了。

 

所幸自己已經習慣,有人就有糾紛,每個糾紛雖然都有獨特的原因,但是重點應該還是要放在解決之後的未來,緬懷與回顧過去已經越來越是一種奢侈,一種對有限生命的褻瀆,除非是能醒悟出改變未來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