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結婚? 假結婚? 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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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收到一件緩起訴處分書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938號緩起訴處分書,內容是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案件,也是算蠻常出現的所謂假結婚的案件,本來預期是會再進行一段時間,不過算很幸運的能在開兩次庭就結束,而且是委託人滿意的結果。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規定,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次按同法第79條規定,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記得在最後委託人問的最後一句話:檢察官真的會給我緩起訴嗎? 我也是告訴他就卷證資料,檢察官的開示心證,還有我們的陳述,依法可以爭取緩起訴,只是在沒有收到紙本之前,總是會有變數,這就是訴訟讓人七上八下,忐忑不安的地方。


而這樣的案件多數是不會太過複雜,只是需要花一點時間再調閱資料,畢竟現在大陸地區與我國的狀態特殊,即使法有明文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在執行面上往往沒有親身經歷是沒辦法深刻理解的。


在每一段的過關斬將後,自己實在很感謝周遭的夥伴,除了讓我沒有後顧之憂外,還能夠相互開展視野,精進能力,處在這樣的環境中,讓我可以感受到事業與工作的成就以及成就感,但是這樣的成果與榮耀必然是屬於大家的,因為人力有時而窮,但是一群人就能克服這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