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人頭?實務經驗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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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結束了一件人頭帳戶的案件,幸運的幫委託人拿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7年度偵字第2659號),因為與委託人算有輔大學長學妹的關係,也就順便秉持著幫助後輩的心態走完這段平常的程序。


有關這類型的案件其實只有少數才能獲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待遇,蓋這種案件多數的實務意見都是認為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具備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除非有相當充足的證據能證明自己確實沒有上述的要件才能說服檢察官。


本案檢察官最後採信被告說詞...其因一時疏忽,為辦理貸款而誤信他人說詞,尚與常情無違;又因誤以為申辦貸款須提供帳戶,而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易屬合理...,當然本案幸好有保留完整的對話紀錄佐證,否則即有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


訴訟的壓力不是當事人有時候實在很難體會,有些時候真的花費我們大量時間、精神的事務往往不是案件的處理,而是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雖然可以再三重複自己的意見,只是委託人很難只聽幾次就能完全放寬胸懷。


加上本案的年輕人沒有遇過這樣的事情,在自己各種假設與猜測中常常會往最壞的方向預想,然後讓自己擔心害怕的不能自己,而我也只能一次又一次的重複,直到學妹稍微能夠安心,所幸最後的結果是我預期中最好的結果。


自己很感恩可以有足夠的能力可以在很多年輕人中,短暫的擔任一個臨門一腳的推手與助力,不論是給予實質的幫助或免除不必要的災厄,姑且撇開功德與慈善的面向,看到年輕人身上無窮的希望與無盡的可能,總是可以讓我稍微體會: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的情懷,也許在這個世道中沒有人是無辜的,但是年幼者理當有多一點的機會與寬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