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信賴關係-以自身承辦的案件為例

圖片來源:蘇奕全律師

前些日子與朋友閒聊,牽引出我在撰寫碩士論文時的記憶,我還記得當時的口試委員提出的一些問題,當時我無法肯定的回答,而如今我想假設能保有現在的經驗回到當時,我應該可以有一個更具體與明確的回應。

律師與委託人應該要存有信賴關係,但是信賴關係的內容,以及如何建立與維持,在沒有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時,實在很難憑空想像,而有了實際經驗後,我認為信賴關係的內容,正常的情況大致可以包含:1.委託人期待律師能達到自己的訴求2.律師信任委託人所陳述為真正的事實並且判斷有機會利用法律程序達到其訴求;當然有些情況可能不盡然是如此。

在本人所承辦的這個案件中(該案已判決確定,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事實相對單純,法律上爭議點也很明確,在與當事人開會中委託人也認為倘若依照本人所提供的意見應該能達到他的要求,而我也認為委託人所說與其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判斷,委託人的陳述應該是事實,所以該案在申訴程序(台北市申訴審議委員會,案號訴102054)到最後判決結果,大多如同本人的預期;綜合以上種種因素,委託人信任本人能利用法律達到他的訴求,我也相信委託人的陳述以及相關證據能利用法律程序爭取他所訴求的權利,我想這應該就是一種信賴關係。

簡言之,這是一種雙向、並存的交互關聯,其中參雜著訴求、事實、證據、判斷以及最後結果,只是委託人與律師所著重的面向有所不同,如果行有餘力的話,律師嘗試由委託人的角度思考,也許能讓雙方更加快速的建立信賴關係,這也許正是古文所載:不精不誠,不能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