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來的會來,該走的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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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承辦案件最後才知道結果的情況,當然在結果如預期,然後有利我們的時候,我們是不會在對這樣的細枝末節多所表態,只是偶爾還是會想到,以前在學校的時候,曾經熱烈的討論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等的原則,所幸執業久了之後就會發現,書本是書本,實際是實際,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又報導上的陳述與事實相符,節錄如下...台北地檢署認為oooooo提供約50件衣服,但並非白白取用,因為她有在微博發文章介紹伏女的店家等,因此認定ooo不構成詐欺,今將她不起訴。全案起因2015ooo與友人ooo達成協議,由ooo穿搭伏女贊助衣物等商品並PO文,藉此提升ooo的品牌知名度及銷售量。但2017年底ooo卻向《鏡週刊》爆料,指控ooo「穿霸王衣」,收了衣服卻不在臉書上PO文,事後還不歸還衣物。ooo日前出庭後曾向《蘋果新聞網》喊冤稱:「我一開始是覺得可以和解就算了,我的目的也不是跟她要錢,對我而言也沒有意義,我需要她給我一個道歉,因為這個事情兩三年來,她突然間覺得我都沒有幫助過她,讓我蠻傻眼的,她整個官網都是我的照片呀!所以你說我沒有幫她做任何事情,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當然每個人可以有不同的認知,她要這樣認為,我也沒有辦法。」ooo認為,一開始是屬於朋友跟朋友間的幫助,因此一毛錢都沒有拿,當時的酬勞就是ooo提供那些衣服,「她給我這些衣服,大家都是歡喜甘願的,當時也沒有合約,才會導致後來大家各說各話」。檢方認為,雙方一開始的合作方式只是口頭約定,ooo也有進棚拍照,還在微博發文幫ooo宣傳商店,只是雙方可能在合作模式的認知上不同,不能因為ooo沒在臉書發文,就認定ooo有詐欺犯意,因此將ooo不起訴。...

 

這個案子事發到現在也應該有快一年左右,最後的結果也總算是讓委託人得到公理公義,只是在這樣的時間流逝中,如果真有人可以準確的預測訴訟的時程,也許很多官司根本就不會發生,不是因為雙方不爭,是因為雙方覺得計算起來利益不合。

 

無奈的是我們的職業就是要把生命花費在這樣的過程中,而且也都不是自己的事情,加上現在的世道又不一定每個律師都可以賺的非常多,所以在這樣的現實裡,只能看開、想開,然後盡力,努力。

 

最後,我們還是可以從案件中淬煉出理論與實際結合的經驗與智慧,而自己更是獨樹一格的與生活、生命結合,這讓自己與其他律師稍有不同,就是溫和、平穩一些,無畏、無憂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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