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能不能漲? 要漲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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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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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近來不少諮詢的案例事實,圍繞在社區管理費調漲的爭議,其實很多接地氣合民生的案子,不是天高皇帝遠的憲法問題,都是普通民法或其特別法的狀況,只是剛考上的時候,年輕的孩子們總是需要時間去累積經驗,型塑出自己的能力與風格,利用個案的洗鍊。
按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0號判決指出:...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即公寓大廈管理費用之收取,係供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用,依法應按區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又管理費用係用於人事費、維護修繕公寓大廈各項公共設施與日常開支所需及其他基地、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故管理費用之收取,應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調漲管理費亦須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另區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與少數區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其是否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權人不利分擔之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且是否係以損害少數區權人為主要目的,基於公平法理,法院固得加以審查,惟應從大廈全體住戶因該決議之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該少數區權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倘該決議之權利行使,大廈住戶全體所得利益極少,而該少數區權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但不能單憑該決議對少數區權人現有權益有所減損,即認其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認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屬權利濫用,或違反公序良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的說,調漲管理費不是不行,但要公平合理不違反程序,否則等同多數暴力,這其實也是事理之當然,沒什麼邏輯或思考上有盲點之處,只是簡單的法律概念如何具體適用到個案審判的合理合宜上,永遠都會是我們職業必須努力精進的目標。
其實多數民眾對法律普遍存在,只要事不關己,法律於我無關的超然心態,而有趣的是,法律之所以會是專業,除了本身的複雜精深外,必然是跟人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多數人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等到官司纏身才來呼天搶地。
也因為這樣的現象,我們可以慶幸,律師是依賴著人的衝突矛盾,惰性邪惡、固執專斷等負面因素發展的行業,我們終究要在人性的汙泥裡亭亭玉立,芬芳撲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