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清算,清算人何時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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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A有限公司股東有甲、乙、丙、丁,由甲擔任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經營不善,其他股東希望解散公司,並於某次股東會中全員同意決議解散公司,並由乙擔任公司清算人(該決議由四人索簽名承認),日後乙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今已登記成功。惟乙進行清算程序時,發現甲經營公司期間有掏空公司的嫌疑,蒐集足夠證據後,乙乙清算人之身分向法院提告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惟甲其中抗辯:乙擔任清算人時並未為就任程序,未有承諾擔任清算人之意思表示,乙尚非清算人,對甲提告之當事人不適格。

 

《問題爭點》


一、 清算人如何產生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79)。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81)。


然而公司法目前未就股東選任清算人之方式以及就任之日為明文規定,適已在實務上仍有產生如何選任清算人以及清算人就任之始日之疑義。


二、 清算人選任方式


經濟部92年4月7日商字第09202072200號函釋:「關於上述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公司法無明文規定,惟第八十二條但書規定:『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是以,股東選任清算人,亦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現行公司法僅規定清算人之「解任」方式,而未規定「選任」方式,惟本依據選任與解任應以同一方式決議之原則,公司法既然規定解任方式應以過半數同意,選任方式亦應以同一方式為之。

 

三、 清算人就任之日-是否應為就任之意思表示


按經濟部100年10月28日經商字第1000432050號函釋:「清算起算日及清算人就任之日為認定:

一、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是以,公司之清算日(清算起算日)應為公司解散之日。如公司係因撤銷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者,則以撤銷或廢止之日為清算日。本部58年11月7日商字第3808號函應予補充。

二、另就清算人『就任之日』之認定一節:

(一)法定清算人無需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

(二)章程規定清算人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則應比照法定清算人之情形,應認定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

(三)章程規定之清算人如未達明確或未可得確定之情形,或股東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因需清算人就任之承諾,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認定。」


現行公司法未就清算人何時就任的問題為明文規定,但按照上開經濟部函釋,法定清算人無需另為就任之承諾,惟如為股東或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因清算人與公司間具備委任關係,仍需被推舉之清算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委任契約始成立之。而當被選派之清算人為承諾之日,依上開函釋之意思,當日即為清算人就任之日。


《結論》


從本案中,A公司股東甲、乙、丙、丁以股東會方式選派乙為清算人,係由全體股東所同意,故符合清算人選任之決議方式。惟乙之「就任」時點應如何認定,按照前揭經濟部函釋由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應為承諾之意思表示,承諾之當日始為清算人就任之日。因此乙是否以為就任之承諾,即為乙是否具備合法起訴身分之問題。

 

從本案中乙在選任清算人時,自己表示同意,且決議結果產生後,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事後也積極地參與公司清算事務,應可推知乙於清算人選任決議當日即為表示承諾之意思,決議當日乙即就任為清算人。是以乙以清算人身分對甲提起訴訟,當事人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