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破綻主義」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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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辦公室碰見小勻(化名)時,就對她所提出需要幫助的服務感到疑惑。

「我想請問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問題。」

通常前來的當事人背後都成載著濃厚的情緒,不論另一半的情感勒索、家暴......

然而,在小勻身上卻沒有太大的情緒起伏,只是帶著淡淡的疲憊與哀傷。

對於小勻的問題,讓我更進一步想了解這個服務需求背後的脈絡是什麼......

 

小勻在學生時期便認識了現在的先生,多年愛情長跑及工作的穩定,雙方亦伴隨親友的祝福步入婚姻關係中。然而,原以為是幸福快樂的開始,到來的卻是接連的夢魘。原來常在國外往返出差的先生結識了新對象,常以不同的方式對小勻施壓要求離婚,其中不乏半夜打越洋電話騷擾、表示不願意支付孩子的扶養費用......近日更將小勻趕回娘家居住,並委託律師表示該婚姻已有難以維繫之事由,基於破綻主義原則必須離婚......

 

對小勻而言,這三個月來事情來得太快太密集,縱使當下沒有想離婚的念頭,但看見對方律師的陳述更擔心自己會因此而必須離婚。小勻想詢問的問題,讓我了解到其實背後充滿著面對外遇的傷感與被另一半逼著離婚的慌亂不知所措。

 

所謂的破綻主義,依我國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之立法背景,係僅允許一方得對於有責他方提起裁判離婚之告訴;而有責之一方(在婚姻關係中有傷害關係行為者,如外遇、虐待他方等)是不得提起該訴訟的。然而,在婚姻關係過程中,著實很難會有一方全然無責、一方卻有責之情狀,當遇見需要以訴訟離婚來處理關係時,依95年4月4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是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故在本案中,小勻的先生係為有責之一方無法提起裁判離婚之告訴,須由小勻提起之。另,民法1001條同居義務與別居之規定,亦不會使小勻因此受到離婚之判決。

 

「當另一半提出離婚時,就要離婚了嗎?」

 

在婚姻關係中,除了與伴侶情感上本質的議題需要思考之外,子女照顧與教養問題、夫妻財產要如何分配,以及更重要的日後生活適應與即將面臨的問題等皆是需要納入考量的範圍。

 

其實,每個人都是料理自己問題的專家,因為只有當事人在情境中才知道當下的狀況,尋求外界的協助僅是得到許多處理問題的資源與工具,至於該怎麼使用或使用之後的效果仍需要由當事人自己做出負責任的評估。每當有當事人對我提出這個問題時,我都會告知當事人無論離婚與否,都是人生中相當重要的決定,對方堅持要離婚時,當下可以先問自己也想離婚嗎?如果離婚的想法一致,可以進一步思考離開婚姻後何去何從以及之後的人生規劃。

 

但如果不想離婚怎麼辦?其實就離婚而言,並不是因對方要求就需要給出回應的議題,可以先將這個要求暫緩下來,將自己的思緒再次爬梳一番,畢竟離婚是漸進的過程,重大的決定是需要再三審慎思考的,如果真的關係已到了無法修復的地步,還能為自己選擇什麼或捨棄什麼才能更趨近於自己的期待。這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