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監護權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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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在討論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見於民法1055條、1055條之1以下之規定。其實在相關的法條內文中並未以「監護權」來形容父母教養或照顧子女的狀態,而是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稱之,即我們常聽見的「親權」就是指這個東西了。以下就實務常見的親權問題解答之:

 

1.我與配偶在婚姻關係中,但他都沒有照顧子女,能否讓我單獨行使親權?

 

原則上親權不可拋棄,在婚姻關係中無一方放棄親權而由他方單獨行使親權之狀況。自民法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最高法院28年上字18號判例之意旨:「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雖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同時亦有此項義務,此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甚明,其權利義務既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不得拋棄其權利」可得知。

 

然,若就法院已受理之非訟事件(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等),當事人可依家事事件法85條規定,在該受理的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前聲請暫時處分(如請求一部分子女扶養費、在選定監護人前暫時為子女適當之處分等)。 另外,家暴法亦規定可以保護令聲請有效期間內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的議題事涉公益,且對未成年子女影響重大,故法院有相當大的職權在必要時排除父母一部分或全部之請求。

 

2.我賺得錢比較少,是不是就無法取得親權?

 

依民法1055條之1規定,子女最佳利益需就許多條件綜合判斷之,如子女年齡性別、父母經濟情況與照顧子女之情況......等評估之。照顧未成年子女可稱為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並非收入較低就難以取得親權。

 

3.離婚後,小孩的扶養費怎麼算?

 

即便離婚後未取得親權,仍有給付扶養費至子女成年之義務。原則上可由父母約定子女給付之費用,若對給付之費用與方式無共識,可聲請由法院裁判之。目前實務上亦見參各縣市每人月消費支出(可見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及父母雙方經濟狀況而酌定扶養費用金額。

 

4.如果我沒有取得親權,是否無法看小孩?

 

父母雙方於離婚時若未約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原則上仍由雙方共同行使之。然若約定或由法院裁判由一方行使親權時,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有權利行使探視權(亦稱會面交往權)。

 

在家事事件法規定中,為了統合處家事紛爭以促進持續之經濟,當事人於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一併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監護人)、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用等事件。當事人依家事事件法23條調解前置及家事事件法26條第1項合併調解規定,由法院方安排的調解委員為調解,當調解成立時,依家事法30條第2項之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若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意見不一致,依家事事件法31條規定由法院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