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是愛情的保障? — 何謂夫妻財產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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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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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編輯部-周懿
在交往雙方的關係進展到一定程度後,大多數的人會考慮步入婚姻,這是人生中最重大的決定之一。然而,結婚只是開始,要經營幸福快樂的生活實屬不易,柴米油鹽醬醋茶都是每天不得不面對的議題。想要維持生活品質,除了對另一半多加包容與同理外,對金錢的運用與價值觀亦扮演重要的角色。
金錢是否為愛情的保障?真是個大哉問,但金錢的議題若與另一半未有相當之共識,肯定會是生活經營的一大阻力。現行民法對於財產制規定可見於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當事人雙方可依自行約定或依法定而為其財產制。
關於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1030之4條)與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可係分為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以下)與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以下)。
「何謂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1017條之規定,現行法定財產制主要將財產之種類分為婚前之財產與婚後之財產,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在婚姻過程中所生之孳息,亦視為婚後之財產。例如,在婚前我帳戶中擁有20萬之存款,在結婚之後本金20萬仍為我所有,但婚後存款所生之利息則為婚後之財產。
原則在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時,適用民法1017條以下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在婚姻關係中,雙方亦可約定改用約定財產制,反之,若夫妻雙方原使用約定財產制者,亦可改定為法定財產制,其原約定財產制之財產,則視為婚前財產。
「什麼是非常法定財產制」
對於採法定財產制或約定共同財產制之夫妻,在遇有足以影響夫妻財產權益時(如在對方有脫產等影響雙方信賴基礎之行為),得依民法1010條之規定以分別財產制為非常法定財產制。所以「非常法定財產制」顧名思義,係於「非常時期」所採用之財產制,具有相當之強制性質。
到底民法1010條(下同)規定得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狀為何呢?分述如下。
1. 當一方在關係中所為侵害他方信賴基礎或不為相當義務時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當一方不為給付家庭生活費,如不分擔家用之水電房租或子女教育費用;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因可歸責之一方(不願負擔費用者)使他方受到損害,他方可請求法院改定財產制。
2. 本條三、四款所指採用共同財產制卻有與他方於運用財產之意見有所出入之情事。
3. 依本條第五款他方於婚後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者,如脫產等。
4. 依本條第六款有其他重大事由等,需自個案判定之。
5. 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夫妻分居達六個月者,不問是否有過失皆可請求法院宣告之。
為何在上述情況中僅有第2項規定分居達六個月不問是否有過失皆可請求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呢?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613號判決所述:「考量夫妻情感破裂,不能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互相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而設,且明定夫妻雙方均得為請求,可見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為該項請求。」
可見第2項規定規定係為考量夫妻不能共同維持生活,不問分居原因使雙方均可請求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制,與第1項考量之觀點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