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安全的保障? 你所不知道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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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上週末發生一件被害人11度通報且曾核發3次保護令,卻被家暴丈夫撞死的新聞 。文中指出被害人已核發保護令,卻因為一時心軟未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1項3款遷出住居所之款項而釀成被害人死亡之悲劇。

 

保護令是否真的能保障安全,其實仍需要結合當事人自己、家暴單位以及制度面一同介入才能達到一定之效果,筆者以實務常見之家暴問題回應如下。

 

「保護令並不是立即核發的。」

 

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須依家暴法11條至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暴發生地所管轄之法院提出聲請程序後,則需要2至3週才會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請雙方到場聲明狀況,伴隨著證據或程序的不同而影響核發時間。雖然緊急保護令係為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見家暴法第16條第4項),但這樣的保護令並非當事人自己或社工等人員可聲請,且實務上皆為有立即生命危險的狀況才會考量核發此保護令。

 

「不論是否有聲請保護令或保護令是否核發,被害人皆可透過下列方法幫助自己。」

 

1.請在有立即危險時撥打112

113家暴專線通常為社政人員所服務,電話中評估有緊急狀況時才會同時請警察人員到場協助,所以發生立即危險的家暴時,其實除了撥打113家暴專線外,112較能達到立即協助之效果。

 

2.家暴被害人其實都有一名個人的服務社工

除了當事人自行通報外,依家暴法50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保育人員、醫事人員及移民業務人員等皆須在執行業務知悉疑似有家暴案件時,24小時內責任通報主管機關。

 

在系統接受通報後,便會立即由所屬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評估後續的服務方式,此時會有一名主要負責的社工人員擔任被害人的個案管理員(case management),協助其媒合此次家暴歷程所需的社政服務。當未與主責社工取得聯繫時,被害人可於通報後自行致電所屬縣市政府家暴中心取得主責社工聯繫方式。

 

主責社工常見可以協助的內容如下:

 

A.評估核發家暴被害人經濟補助

依家暴法58條規定,主責社工可以協助被害人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健保給付範圍內的醫療、身心治療與諮商費用;訴訟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期間在外租屋之補助或子女教育托育生活等費用。

 

B.評估暫時住居於庇護所(shelter)

當家暴情況危險不宜居住於家中,卻臨時無住居所時,主責社工可媒合評估暫時居住於庇護所。惟各縣市庇護所的資源有限,因為其地點不公開等特性,被害人若有庇護之需求,須要配合保密等相關規範。

 

C.陪同出庭之服務

當有保護令、傷害等刑事案件需要至法院地檢署時,主責社工可陪同出庭之。當有碰見加害人所生之危險時,主責社工可協助相關的開庭安全計畫,如聯繫法院家暴服務處社工、承辦案件的股別書記官等,避免開庭中的衝突或開庭後發生加害人尾隨被害人等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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