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的開始 — 限定繼承,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圖片來源:Pxhere

 

繼承何時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開始。

 

會繼承什麼?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繼承的不止是財產,連被繼承人的債務也會繼承。但如果是專屬於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例如:離婚而可以向配偶請求的賠償金,被繼承人則不會繼承。

 

繼承的債務該如何償還?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原則上,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例如:100萬,則須要償還,最多100萬元的債務即可,此即所謂「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的例外,也就是以上述例子,繼承人須負擔超出100萬元的債務的情況,也是有的。其中重要的一點是,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什麼是遺產清冊?

 

首先,「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自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須就遺產的範圍,清償其所繼承之債務。因此,開具遺產清冊的目的,就是要確認有多少遺產可以來償還債務。

 

如何陳報遺產清冊?要在何時以前陳報?「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只弟姐妹等繼承人中,只要有一人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則即使有人沒有到法院做這個動作,還是視為全體繼承人已開具清冊。清冊的內容,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

 

另外,除了由繼承人陳報以外,所繼承之債務的債權人,亦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29條)

 

遺產清冊的範本

 

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書狀範例 -> 家事 -> 0414 家事陳報/陳明/聲明 -> 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至於要到哪一個法院辦理,「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2款)而陳報程序的費用,則由遺產中支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而陳報的法院,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之 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陳報期間為自知悉時起的3個月內,若3個月過於倉促,繼承人可向法院聲請延展。

 

陳報遺產清冊後,會有什麼效果?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第1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有向限行貸款100萬,則銀行就要在法院公示催告(見法院官網上的公示催告公告)期間,向法院陳報這100萬的債權,以待分配。

 

於公示催告的期間,繼承人,以上述銀行有100萬債權,對被繼承人有100萬遺產為例,繼承人不可以先行對銀行償還這100萬債權。「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民法第1158條)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全體債權人(債權人可能不只上述銀行一人)得以公平受償的權利,除非有權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多個債權人於公示催告期間陳報債權時,遺產如何分配?

 

「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

 

例如,除了上開銀行有100萬債權外,還有開付給乙之支票55萬,因被繼承人之存款不足而尚未兌現,假設被繼承人就只有這二筆債務,於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陳報,則銀行得受償 100萬*( 100萬/(100萬+55萬) )元,支票執票人得受償 55萬*( 55萬/(100萬+55萬) )元 ,換言之,債權人二者,依債權比例 100萬:55萬,分配被繼承人僅 100萬元之遺產,此即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的體現。

 

20210703 2

 

如果100萬的遺產,已經償還100萬予銀行,則55萬的債權,就因為遺產沒有了而不用償還嗎?答案不但是否定的,繼承人可能還因此必須從遺產以外的地方籌錢來還款了!下篇再介紹當遺產已由繼承人,事先清償予部分的債權人時,受損害之債權人如何討回公道。